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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政府部门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政府部门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引领政务新媒体规范、创新、融合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吉政办函〔2020〕1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打造一批群众爱看爱用的政务新媒体,构建定位清晰、整体协同、迅速响应的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使政务新媒体真正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提升政府效能和公信力、更好联系和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深化政民互动、提供便民服务、回应社会关切、收集社情民意、引导公众舆论、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要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务新媒体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变更关停、集约建设、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中央及省、市在辉南直属机构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安全防护、推广传播等日常运维。委托专门机构承办的,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账号管理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级以下政务新媒体备案工作。主办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报送,做到备案之外无政务新媒体。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开设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
(一)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管理机构;
2.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应用新媒体的基本技能;
3.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4.政务新媒体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备;
5.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后,方可向第三方平台申请开设账号。
(二)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设的多个账号进行功能整合和清理关停,集中力量做好一个主账号。对在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必须关停注销。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为专项活动或专项工作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
(四)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原则,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五)账号名称应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规定要求,与本部门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示。同一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因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无力维护等原因需变更、注销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所注销政务新媒体为移动客户端的,应在各类平台下架并删除针对该政务新媒体的所有链接。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沟通协调,及时完成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四章 内容建设
第十三条 加强互动回应。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栏目,并做好留言审看、处理、反馈、发布等工作。
(一)结合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纪念日、主题日等设置议题,吸引公众参与,增强互动效果。
(二)对涉及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热点问题、网络谣言,应按程序及时发布由有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
(三)回复留言应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密,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生硬冷漠。
第五章 运维制度和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严格落实“三审三校”要求,即信息编辑人员、主管科室人员、分管领导审核、校对,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一)发布内容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政府业务部门提供。
(二)规范转载行为。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
(三)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
(四)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内容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及不良信息等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要力戒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同类事项、同一个部门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个面向基层的应用程序。不得强制要求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落实政务新媒体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安全防护能力。要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要强化信息安全保护,严防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
第六章 组织保障和检查抽查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保障。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明确权责主体,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定期开展县域政务新媒体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
第十九条 加强检查抽查。县政府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对全县政务新媒体开设、备案、运行等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将检查及整改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加强督办问责。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的监管,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应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对国务院办公厅检查发现不合格或多次被省、市政府通报、对因三审三校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出现政治类表述错误、舆论导向错误或网络安全事件,被中央、省级、市级网信部门通报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督办整改,主办单位要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