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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2301358616X6/2017-1581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辉南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5月26日
标      题: 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辉南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辉政办发〔2017〕7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52301358616X6/2017-1581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辉南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5月26日
标      题: 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辉南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辉政办发〔2017〕7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26日

 

 

 

 

 

 

 

辉政办发〔20177

 

 

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辉南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辉南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已经2017526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6       

辉南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通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县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通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为指导,以坚持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以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公务用车管理模式为目标,转变传统公务用车的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控制车辆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做到工作保障与公车改革兼顾,切实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公务出行流畅衔接。

3.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率先推进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我县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三)总体目标。

县、乡(镇)同步启动、同步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2017530日前,完成县、乡(镇)两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要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续工作,完成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审计、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改革,在我县建立起交通费用节约、公务出行便捷、车辆管理规范、监管问责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职责分工

县公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公务用车改革工作,按照《辉南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推动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结合实际,以满足节支率、不突破改革前成本为前提,确定是否建立、如何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综合执法车辆平台和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车辆平台,确定各类车辆如何保留;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公务交通补贴测算口径说明及附表》《鼓励参改但允许以适当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的岗位总数说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制定《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牵头制定《机要通信、应急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三、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全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各乡镇党委、政府。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正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

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后予以保留。

4.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无缝衔接。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政府差旅费相关办法规定的常驻地,常驻地范围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二)保留车辆范围。

1.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县级保留一定数量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不再配备到部门。按照不超过35辆的用车标准集中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在满足节支率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平台用车,但县级平台用车不得超过50辆。

2.执法执勤车辆[公安(含森林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含监狱、戒毒)、纪检监察、市场监督、农业、林业、水利、地税等]及其他车辆。要严格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和数量,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测算,按不超过60%的标准执行。如果车改后建立综合执法车辆平台,并在2年之内建设到位的,可以考虑按照不超过70%的标准予以保留。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对于中央已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系统之外、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担负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建立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车辆平台,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优化配置执法执勤车辆资源,为相关部门提供综合执法车辆保障。保留的行政执法保障用车比例,以原核定行政执法保障车辆编制数测算,按不超过45%的标准执行。

3.定向化保障车辆范围。鼓励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公务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4.符合规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全部予以认定保留。

5.调研接待用车。允许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保留的调研接待用车统一纳入地方公务用车平台集中管理。数量由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6.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7.建立的车辆服务平台要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管理。

  (三)改革方式。

1.对参改的正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

2.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参照全省标准,全县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划分为5个档次:正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95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550元,科员及以下其他人员(机关工勤编制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垂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一并按此标准执行。

3.补贴发放方式和时间。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补贴发放时间,待车辆封存后,由县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未按规定时间封存车辆的,暂不发放。

4.垂直管理系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式。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保留公务用车标准、司勤人员安置办法和执法执勤用车改革规定要按照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确定,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其中,车改经费按原资金供给渠道予以保障。

(四)取消车辆的处置。

    1.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自补贴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车改清退车辆的处置工作。

  2.鉴定评估机构对取消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

3.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收入抵扣相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4.取消车辆处置的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5.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公开确定取消车辆解体报废机构,确保车辆处置全过程公开公正、充分竞争。

6.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过渡期最多不超过5年,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另行采购车辆,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部门。

(五)司勤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工作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相关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依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1.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安置途径。

1)内部转岗。对于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岗位管理,尽量将其安置到本部门其他岗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本部门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有适合安置司勤人员的空缺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司勤人员。做好转岗培训工作,使转岗人员尽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转岗到本部门事业单位的司勤人员,按原所聘岗位比照接收安置单位同岗位同条件工勤人员确定岗位等级、核定工资待遇,不再保留原机关工勤人员身份。

2)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挖掘单位内部岗位潜力,结合司勤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在相关政策框架内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安置司勤人员,促进司勤人员在单位内部继续就业。

3)提前离岗。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编司勤人员,在人员富余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时间节点为201761日。

4)自谋职业。有条件的在编司勤人员自愿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按照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的经济补偿,月工资计发标准按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解除人事关系后的社会保险,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2.其他司勤人员安置途径。

1)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用人单位自行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务派遣司勤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解决。

3)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清退,严格规范人员管理,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六)节支率要求。

按照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全县整体节支率要达到6%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科学确定、严格核定保留公务用车的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选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构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特种技术和执法执勤用车根据需要喷涂统一标识。

(二)严格财务管理。公务交通补贴由县财政负担,县财政局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纠正和查处公务用车使用的违纪违法行为。县审计局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各地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县财政局按照改革后年发放交通补贴支出总额的12%安排资金,用于集体公务出行等相关的公务交通统筹支出。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配套办法。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乡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监督检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到深层次的利益关系调整,要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