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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2301358616X6/2012-1312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辉南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08月29日
标      题: 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辉政发〔2012〕13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8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52301358616X6/2012-1312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辉南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08月29日
标      题: 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辉政发〔2012〕13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8月29日

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辉政发〔201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辉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辉南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辉南县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9日       

 

辉南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和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13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农村社会基础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完善新时期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和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原则。形成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稳步推进原则。先行试点,摸索经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三)坚持尊重历史和注重现实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依据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

  (四)坚持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原则。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益。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原则,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作用,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对权属来源不清或者争议较大,一时难以解决的,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缘由以及各自主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逐步加以解决;对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部分,可以先行分割出来予以确权登记发证,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任务目标

  (一)主要任务。

  1.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开展土地总登记。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要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等工作统筹协调,应(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的农用地,不再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保不重不漏。

  2.扎实开展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标准,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等成果,深入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农村每一宗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地籍档案资料,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3.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现状,按照“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4.强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5.建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为切入点,建立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实时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维护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逐步建立地籍档案统一管理机制,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地籍管理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二)主要目标。

  2012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和建制镇地籍调查,完成村庄地籍调查的自然屯达到20个以上;到2014年底完成全部村庄地籍调查;2015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7月底前)。

  搞好宣传动员、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和人员分工、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并落实工作经费,收集有关资料及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2年8月—2015年10月)。

  全面铺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2015年10月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三)汇总阶段(2015年10月—2015年12月)。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成果整理、立卷、归档和数据汇总。

  五、技术路线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采用影像判读与实地测量、全野外数字测量与实地测量(勘丈)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建制镇地籍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一)总体要求。

  1.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要求,采取土地总登记模式,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开展工作。

  2.严格按照发布通告、登记申请、资料初审、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注册审核、注册审批、登记公告、核发证书的程序开展工作。

  3.宗地代码编制严格遵照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执行。凡是新颁发证书的一律按《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编制新的宗地代码。已颁发证书的,按照“双码运行,逐步并轨”的原则,逐步实现废弃旧编码、统一使用新代码的要求,并形成新旧代码对照表。

  (二)基本标准。

  1.严格宗地划分标准。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集体土地被国有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开的,要分别划分宗地。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小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确认给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

  2.严格权属调查标准。土地权属是土地登记的核心,要放在首位,确保准确、合法、有效。权属不清或者权属问题没有解决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权属调查应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四至准确、签字完整”。土地权属调查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实施。权属调查时应详细记载土地权属来源情况和确定土地权属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利害关系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确认界址线实地位置和界址拐点相对位置,描述界址线走向,双方指界人签字盖章。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拐点应采用全解析法测定界址拐点坐标。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事后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签字确认;如违约缺席者拒绝签字,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重新划界申请,则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推荐熟知土地权属界线情况的人员出席指界,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村民代表推荐并签字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时,要切实做好飞地、插花地的权属调查,飞地及插花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确权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单独调查统计造册。

  3.严格地籍测量标准。按照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城镇地籍调查规定》(TD1001—1993)、《城镇地籍测量技术规定(暂行)》(吉土调查办发〔2009〕10号)等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地籍测量,确保界址点相对精度和宗地面积准确。

  4.严格土地登记程序。要按照土地总登记要求发布通告,并在主流媒体宣传,在各乡(镇)、村、自然屯等地点张贴。以自愿为原则,村委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完成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的基础上,土地登记人员要按规定完成注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翔实记录审核意见,报县政府进行注册审批。

  5.严格数据库建设标准。完成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后,应当及时使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软件,建设或者更新数据库,达到《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要求。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和部门间资料共享。

  6.严格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除土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执行。

  六、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县政府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负责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重大事项,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认定等有关政策文件。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推进工作落实;会同财政、住建、农牧、林业、民政、水利、交通、信访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对发证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县财政局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县住建局负责无偿提供测绘基础资料,并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并负责审核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

  县林业局、森经局负责提供国有林场权属及林权方面的资料,协助做好国有林场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认定及指界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县、乡、村级行政界线的确定,并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址图和界址协议书。

  县水利局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协助做好水域权属认定及指界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提供国有交通运输用地范围及法律依据,协助做好交通运输用地的认定及指界工作。

  县经济局负责提供原国有企业相关资料并联系已破产企业的界线认定及指界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和争议处理,无偿提供相关资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指派得力人员参与,并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间的权属调查、争议调处等工作,同时组织各权利人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履行指界签章、申报登记等法律手续,配合开展地籍测量等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政府成立辉南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民政等部门及各乡镇,按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机制,共同做好土地调查和权属、界址认定工作,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技术保障。农村地籍调查采用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调查成果质量。采用影像判读与实地测量、全野外实地测量与实地勘(丈)测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制镇和村庄地籍调查。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为全面开展工作积累经验。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制度保障。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完成期限;建立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指定联络员参加不定期召开的联络员工作会议,提供相关资料,参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各单位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通报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需由调查队伍或中介机构承担的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调查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项目进展要求、成果质量和经费支付方式等;建立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指导协调调处工作,确保农村地籍调查中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顺利开展,国土、农牧、林业、法制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自检,县级初检,市级复查,省级验收制度,加强对试点、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检查。

  (四)经费保障。按照中发〔2010〕1号文件和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要求,各乡镇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辉南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资料

  附件

  辉南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资料

  一、文字资料

  工作方案、工作总结,以及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

  1.地籍图接合图。

  2.地籍区划分示意图。

  3.地籍子区划分示意图。

  4.农村土地权属界线图及相应的数据库。

  5.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

  1.以农村地籍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争议土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2.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统计到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争议土地及国有土地单列)。

  3.以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统计表(包括乡镇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集体,争议土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4.以县为单位统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发放宗地数、面积,覆盖面、发证率。

  5.以地籍子区为单位的新旧宗地代码对照表。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含征地批文、红线图、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等)。

  4.土地权利人(申请人)身份证明。

  5.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

  6.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等。

  7.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

  8.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