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辉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辉政发〔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辉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辉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辉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安全、可持续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和生存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等5部门联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水农〔2015〕252号)和《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13〕6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发改农经联〔2014〕772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和已安装净化设备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不包括农户自建未安装净化设备的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及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一)农村饮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属地主要领导负责制,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各乡镇(街道)、农林场主要领导为农村饮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指导和监督。
(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具备条件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放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向运行管理单位、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通报农村饮水水质监测情况。
(四)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农村水源地的保护工作,依法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五)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际发生的运行维养情况,建立县级维修养护资金,并监督该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县发改局负责协助管理主体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及工程运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水费价格。
(七)其他县直各部门按照各自相关职能履行职责。
第二章 运行管理机制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将移交给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工程受益村民委员会是运行管理单位,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一般由3-5人组成,专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村级运行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二)行政村作为村级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要设立村级专管人员,制定管理人员守则,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及时解决饮水安全工程运行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运行情况,按要求设计用水户明白卡。
第三章 水源与水源地保护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应当首先满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要兼顾其它用途的,必须依规定办理取水许可。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案由各乡镇(街道)、农林场管理部门向县生态环境局提出,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上报权限范围内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应当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一切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划定的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定期巡查,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水源工程及泵房周围要设立围栏及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四章 供用水管理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满足农村群众饮水需求,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供水性质。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验、维护保养、卫生防护、计量收费、财务管理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及时提供维护服务。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应当提前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应及时组织抢修,缩短停水时间。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服务,各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水费的征收与管理,并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工程日常运行及养护。水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水费收缴标准要公平合理,账册公开透明,并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所采用的与水直接接触的管材、配件、药剂、设备和产品等,均应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合格证和化验报告。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向卫生部门申请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接受卫生部门监督检查,保证供应的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水户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同时应履行力所能及范围内的投劳、筹资、缴纳水费等义务。未经运行管理单位同意,用户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五章 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工程日常保养及定期维护要做到以下三方面:
(一)取水管理。引泉水源、渗渠水源每年要定期清淤1-2次,蓄水池、蓄水箱要定期清洗并消毒,集水管、检查井、集水井内淤积的泥砂,应及时清理。对于正常使用的水源井,应每隔3-5年清洗一次,对于暂停使用或备用的水源井,应每隔15-20天进行一次维护性抽水;当井底出现淤积时,应及时清淤。泵房、化验室、监控室等附属建筑物应保持室内整洁、无油污、门窗明亮、通风和照明设备齐全、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备件、物品放置整齐,做好冬季取暖。
(二)输配水管道管理。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供水管网档案资料,要经常巡查管线上有无压、埋、占等行为,要经常巡查管道有无漏水、腐蚀、地面塌陷、人为损坏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主管道上的闸阀每年维护和启闭一次,支管道上的闸阀每2年维护和启闭一次,经常浸泡在水中的闸阀,每年至少维护和启闭2次;定期清理阀门井,修复、配齐或更换井盖、井座等。
(三)设备管理。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每年至少对所有机电设备检修保养一次;水处理设备要按厂家要求定期进行反冲洗,定期开启排泥阀进行排泥,滤料到期后应及时更换并经常检查,以保证水处理设备发挥应有的作用。供水设备的使用必须由管理员本人操作,以免造成设备损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落实县级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存储、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县级维修养护资金适用于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网维修、设备及材料维修更换。
第二十一条 入户管道及以下部分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负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因开矿、建厂活动及其他建设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少,引起饮水困难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运行管理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措施,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七章 问责追责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职,主动肩负起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运行;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运行管理,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应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确保监管到位。凡是违反本办法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将启动问责追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凡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水源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并移送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南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辉政发〔2006〕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