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辉南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辉政办函〔202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辉南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辉南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省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地督查时反馈的意见,为进一步压实有关部门责任,有效解决校外培训机构社会反响强烈问题,不断促进我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原则,由教育局牵头、属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配合,认真开展全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为保障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辉南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分权限进行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解决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方案。
二、整治对象
面向在校中小学生和在园幼儿开展的学科类、艺术类、体
类、科普类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含托管机构、民办幼儿园)。
三、整治内容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其停止办学,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达不到办理证照条件的,坚决取缔。
(三)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以教育咨询、文化传媒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培训。
(四)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含民办)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建立“黑白名单”制度,设立证照齐全且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白名单”和存在安全隐患、无办学资质或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的“黑名单”,每月更新并及时公布。
(七)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八)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不得留作业。
(九)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及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培训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十)对存在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进行招生、利用培训骗取钱财、因违规办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行为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阶段(2021年7月8日-7月12日)。成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统一思想,部署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排查摸底。
第二阶段:集中治理和整改提高阶段(2021年7月13日-8月22日)。组成两个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集中治理和整改,按照先县城后乡镇的路线,严格对照方案要求,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和整改目标,将有安全隐患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及时公布“黑白名单”并限期整改。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8月23日-8月31日)。校外培训机构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定期督查,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办学设施、师资状况等办学条件以及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全面查处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培训机构兼职行为。
(二)公安部门:对符合消防三级列管标准的校外培训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消防救援部门:对符合消防二级(含)以上列管标准的校外培训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监管,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后,及时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营利性校外
培训机构的清查工作,并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不符合审批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单,做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及营业执照的注销、吊销工作;对提供就餐服务的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食品安全情况及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落实等情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进行招生、利用培训骗取钱财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民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民办非企业教育机构法人核准登记,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民办非企教育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查处假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在教育培训领域乱招生、乱收费的非法社会组织。
(六)城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户外牌匾广告的监管。
(七)卫健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合格的办理健康证;对已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托管,对照相关卫生标准进行监管;负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八)住建部门: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建筑的安全监管工作,审核校舍质量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舍的检查验收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九)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调动网格管理员对辖区内(含居民楼内)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并将结果反馈至相关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举报电话:8229360,举报信箱:fzgh936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