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辉政办发〔202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吉林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财经字〔2003〕25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用途
凡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和乡镇市政道路、公共桥涵、公共路灯、公共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征收主体
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三、征收标准
凡在我县县域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项目及改建扩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收取。
四、征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县住建局申报并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县住建局开具缴费通知。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照缴费通知向县住建局及时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
(三)在办理联合验收前,县住建局根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报告书》核准的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面积,按照办理施工许可前首次缴费时适用的政策再次核算应缴金额,办理多退少补。
五、补缴与退还
(一)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应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征收标准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1.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2.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二)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可申请退还已缴交的配套费:建设项目因故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
六、减免管理
(一)减免范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我县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纳入棚户区计划管理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安置复建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2.《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的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配套费。
3.《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明确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
4.关于《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免征配套费。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健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第76号公告)免征配套费。
6.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二)减免程序。
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住建局申请减免,并提供项目立项或计划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监督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县住建局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记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信息共享
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向县住建局共享配套费征收有关的信息:
(一)建设项目立项、计划信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信息;
(三)与配套费征收相关的其他信息。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内部核验的证明事项和相关材料,在征收、补缴及退还程序中无需建设单位重复提交。
九、其他事项
建立健全配套费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工作。
本通知印发之后县住建局将出具《辉南县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书》,建设单位应按该本《通知》中明确的征收标准及缴费金额缴纳配套费。
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