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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镇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庆阳镇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村、站办所,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三、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村、站办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四、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五、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村、站办所应当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二)各村、站办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微信、政府微博以及广播、农村大喇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各村、站办所应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各村、站办所,镇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村责任人和站办所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