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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辉南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辉环罚字【2020】001号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辉南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0001

通化市晟辉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3559771949T

地址:辉南县庆阳镇机砖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俊和

我局202011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化市晟辉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露天铁精粉材料堆未全部覆盖,未采取密闭或严密围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11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辉环罚告字﹝2020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2020111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辉环罚告字﹝2020001号后,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以上权利。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关于进一规范试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文件第四标题第十三项第二条的要求,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通化九洲支行

   名:辉南县财政局预算单位核算账户

   号:041205100000117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辉南县人民政府或者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复议,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辉南县分局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