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辉南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辉环罚字【2020】002号
吉林省金鼎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378680937XT
地址:辉南县金川镇黄泥岗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智
我局于2020年11月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吉林省金鼎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露天铁精粉料堆未全部覆盖,未采取密闭或严密围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辉环罚告字﹝2020﹞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2020年11月1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辉环罚告字﹝2020﹞002号后,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以上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关于进一规范试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文件第四标题第十三项第二条的要求,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通化九洲支行
户 名:辉南县财政局预算单位核算账户
账 号:041205100000117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辉南县人民政府或者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复议,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辉南县分局
2020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