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辉南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辉环罚字【2020】003号
企业名称:吉林省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3MA13WY3D4T
地址:吉林省辉南县辉发城镇东岗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艳君
2020年11月3日辉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颖、李东辉对吉林省辉南县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三)项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辉环罚告字﹝2020﹞003号。2020年11月1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辉环罚告字﹝2020﹞003号后,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以上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四标题第(十三)项第2条的要求,现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通化九洲支行
户 名:辉南县财政局预算单位核算账户
账 号:041205100000117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辉南县人民政府或者通化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复议,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辉南县分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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