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523MBOR72332A/2024-03875 |
| 分 类: | 规章制度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 |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28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辉开发〔2024〕6号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3月28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23MBOR72332A/2024-03875 | 分 类: | 规章制度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28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辉开发〔2024〕6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3月28日 |
关于印发《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辉开发〔2024〕6号
区内各局(室):
为加强本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实施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制定了《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区内各局(室)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吉林辉南经济开发区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实施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项目,是指由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同时包括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县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县国有企业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县开发区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或委托局室负责同志参加县国有企业项目决策会议。县国有企业实施公开招标限额(施工类400万元,施工相关货物200万元、服务100万元,其他采购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向县开发区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并按规定程序报备。
第四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项目由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局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组成项目工作专班进行管理。
(二)招标投标制。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工程施工、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均按本制度第六条进行发包。
(三)合同管理制。应当在确定承包单位后30日内和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原则上不允许承包单位分包和转包,如因项目过程复杂、涉及多类业务,确需分包的项目,应将分包内容写入总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项目发包前,应在发包前对招标文件中规定条款严格审核,明确履约责任、违约处罚、确定工期和支付方式等关键约定,确保合同内容严谨,保护发包人利益。
(四)项目监理制。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条款对项目进行。
第五条 项目前期
(一)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投资审批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对投资规模、估算金额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发展局预审批复后方可实施。
(二)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细则》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三)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建议书;2.规划选址;3.用地预审;4.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能评、招标事项核准);5.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预算评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6.招投标;7.施工许可、开工建设;8.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9.结算批复、财务决算审批;10.资产移交。
(四)开发区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县发改局召开初步设计方案初审会议。会议由专业第三方机构主持,开发区管委会委领导、委属各局和项目业主单位参加,初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对初审结果为“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单位按照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书面初审修改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对初审结果为“不通过”的,由编制单位进行修改直至通过。
第六条 发包方式
(一)小额采购。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包,提交会议研究限额(单笔1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二)直接发包。分散采购限额(施工类60万元、货物服务采购30万元)以下、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的限额(单笔1万元)以上的项目,询价后提交会议研究确定项目实施并明确承包单位。
(三)集中采购。经单位会议研究确定项目实施后,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目录内除车辆、网上商城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满30万元及以上的,进场集中采购;网上商城品目全部委托集采机构集中采购,车辆按规定协议供货采购。
(四)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施工类60万元、货物服务采购30万元)以上的集采目录外项目,经单位会议研究确定实施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发包,其中施工类项目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按照《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导则》发包,目录外其他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项目特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或两阶段开评标方式发包。
(五)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限额(施工类400万元,施工相关货物200万元、服务100万元,其他采购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单位会议研究确定实施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包,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第七条 进场施工
(一)项目进场准备。
1.签订合同。项目在中标公示结束,发放中标通知书后,须及时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工期、金额、支付方式等条款,明确违约责任。施工类项目须签订《工程结算诚信协议》,必要时还须签订《工程质量诚信协议》。
2.确定监理。招投标项目须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前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同步进场。
3.图纸交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场前,须组织图纸会审。设计单位就施工图纸进行答疑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4.施工许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文件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报质监部门进行工程监管。
(二)项目施工管理。
1.日常监督。有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单位出具《开工令》后同步报送业主。按照约定工期,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施工。施工期间常态化巡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和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职情况。县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须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检查表》,并注意留存隐蔽工程施工影像资料。
2.全过程管理。全程监管工程实施,针对施工当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并形成工程联系单等资料。
(三)项目变更。
施工类项目根据现场实际,经上会研究后,严格按照《辉南县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项目变更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可以追加合同内同类货物或服务,增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10%。变更金额超过提交会议研究限额(1万元)的,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四)跟踪审计。招标控制价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含EPC工程),须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方式确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跟踪审计和造价管理。
第八条 项目验收
(一)施工类项目验收。依据相关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施工项目,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发现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并复查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表》。有数量清点的项目,验收时同步出具验收清单,注意留存验收影像资料。
(二)货物采购项目验收。技术简单的项目自主验收,有监理的项目由监理单位参与验收,技术复杂的项目须邀请2名或以上相关行业专家参与验收。
(三)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向县住建局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四)验收整改。项目验收时发现重大问题的,由承包单位出具整改方案。整改后再次验收时,出具整改验收证书,注明整改完成情况。整改涉及变更的,严格按照《辉南县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结算审核
(一)送审。1万元以上施工类项目结算由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编制,经项目单位复核后,依据县审计局相关文件要求,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方式选取业绩良好的造价咨询单位实施结算审计。
(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限额(30万元)以上施工项目结算审计,按照县审计局相关文件要求将协审机构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含审核清单)和《辉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备案表》报县审计局备案登记。
第十条 支付审核
(一)内部审查。项目费用支付前按相关制度要求逐级审核,确保项目资料合规。
(二)支付确认。施工类项目费用支付时,施工单位须提交《建设项目用款申请表》、发票和其他材料,填写《工程支出审批表》。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支付,填写《费用支出审批表》。
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按照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农民工工资,抵扣工程款;项目进度支付依据合同约定,结算支付依据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审定价。
第十一条 资料管理
(一)资料移交。督促招标代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招标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移交存档。
招标资料包括不限于招标备案书、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核意见、招标文件、清单控制价、签到表、评标报告书、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等。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必须存档全部投标资料。
施工资料包括不限于公司资质、项目部任命书、有效证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影像资料、变更资料(如有)、施工联系单(如有),竣工验收表、竣工图等。
监理资料包括不限于公司资质、项目部任命书、有效证件、开工令、监理规划、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监理会议纪要、检测资料等。
(二)档案管理。施工类项目须归档:同意实施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清单控制价及审核报告、招标代理资料(分散采购须归档全部投标资料)、发包合同、工程进度支付资料(如有)、变更签证资料(如有)、竣工验收资料(含工程量现场勘查清单)、结算及审核报告、费用发票、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等。
第十二条 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内。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如施工单位拒绝维修,委托其他单位修复,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质保金不足的,追究原施工单位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满。责任期满后,施工单位提交质保金支付申请、发票和相关材料。项目实施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项目质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后复查,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填写《工程支出审批表》并审批后支付质保金。
第十三条 县开发区管委会强化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所依据的文件如有变动,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县国有企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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