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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23013587218W/2021-00168
分      类: 社会救助 ;  通告
发文机关: 辉南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标      题: 辉南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下放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辉民发〔2021〕4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523013587218W/2021-00168 分  类: 社会救助 ; 通告
发文机关: 辉南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标  题: 辉南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下放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辉民发〔2021〕4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辉南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下放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辉民发〔2021〕41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我县拟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探索解决社会救助覆盖面低、对象不够精准、审核审批周期长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实现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权责相对统一,使得审批手续简化,工作效率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增强群众对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申请审批程序

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后,乡镇(街道)应当即时受理低保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批。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分为: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受理-->信息核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审批-->公开公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程序参照低保执行。

(一)低保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都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乡镇(街道)受理

申请人书面提出低保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都必须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与低保经办人员、乡镇(街道)、村(居)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进行登记备案。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在省、县级信息核对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总人数为奇数,不少于9人,实行轮换制度。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民政办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信息核对结果及民主评议结果综合评估审核,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不通过的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街道)审批

乡镇(街道)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梳理,提出审批意见,确定申请人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公开公示

对审批通过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必须在乡镇(街道)、村(居)二级的低保固定公开栏进行长期的公开公示。对有异议的应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

三、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认定条件和收入核算要严格执行现有相关救助政策,各乡镇(街道)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相关政策文件如下:《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吉民发〔202119号)、《辉南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辉政发20154号)、《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吉政办200978)、《关于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工作方案》(吉民20218)。   

、动态管理

(一)日常动态管理。乡镇(街道)要按月核查救助对象死亡减员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停保或者资金调整

(二)县级备案管理。每月经乡镇(街道)审批后的新增、退保及救助金调整的救助对象台账,须于每月26日之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相关对象开展随机抽查

、档案管理

(一)救助档案要一户一档,包括申请书原件、户口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低保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动态审核审批表,救助对象去世后的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材料。

(二)乡镇(街道)要保持档案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同时妥善保管好相关台账、资金发放明细表和报表。原则上救助对象待遇停止后,档案保存不少于5年。

、实施步骤

)召开全动员大会(2021年12月22);

)各乡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人(2021年12月26日前);

)三项救助审批权限正式下放(2022年1月1日);

召开经验交流会议,各乡镇(街道)梳理权限下放执行中好的做法及遇到的困难,提出建议和意见。(2022年6月);

(五)各乡镇(街道)总结全年审批权限下放执行情况,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程序,相关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送至县民政局。(2020年12月)

、工作职责

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乡镇(街道)后,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的常态化监督和业务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审批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协助乡镇开展日常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村(居)委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街道)认真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收入财产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具体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乡镇(街道)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做好辖区内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救助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

(三)县民政局职责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指导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全县社会救助的动态管理工作和信息核对工作,将救助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评范畴,对各乡镇(街道)在相关工作中出现优亲厚友、漏保错保、弄虚作假和失职渎职等现象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八、尽职免责

县级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和村居(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能过程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客观上因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的错保、漏保等情况,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免予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具有重要意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工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安排,明确分工和具体责任人,加强工作力量保障,确保权限下放工作顺利推进。要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确保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公开、透明。

(二)强化责任,规范审批。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主要是对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优化和简化,对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申请人应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入户调查内容和收入核算办法、审核审批的标准、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救助对象的日常动态管理等要求,仍按照现行有关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和审核审批规定,严防出现“人情保、政策保、群体保、错保漏保”等现象。

(三)加强指导,定期培训。县民政局要将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工作的指导,全力支持乡镇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要定期集中开展业务培训,做好社会救助政策传递,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辉南县民政局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