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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23013587218W/2025-06770
分      类: 权责清单 ;  公示
发文机关: 辉南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11日
标      题: 辉南县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文字号: 其它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523013587218W/2025-06770 分  类: 权责清单 ; 公示
发文机关: 辉南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11日
标  题: 辉南县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文字号: 其它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11日
            辉南县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主体  (部门名称) 检查对象  (相对人)   检查事项(对应具体法条)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检查方式  最高检查频次(年度)  实施部门(具体科室) 
1 辉南县民政局  慈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3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0号),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0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 1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3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0号),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0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 189号)  省、市、县区) 现场检查  1次 执法监督安全科
2 辉南县民政局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民发〔2019〕93号)四、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如实向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况;(二)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等情况;(三)专用设备、工具以及工作场所等情况;(四)生产装配产品种类和数量等情况;(五)产品和服务执行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等情况;(六)民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企业应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应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社会公众易于查阅的渠道,如实向社会公示。  《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民发〔2019〕93号)四、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如实向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况;(二)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等情况;(三)专用设备、工具以及工作场所等情况;(四)生产装配产品种类和数量等情况;(五)产品和服务执行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等情况;(六)民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企业应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应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社会公众易于查阅的渠道,如实向社会公示。  市县(区)  现场检查  1次  执法监督安全科
3 辉南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国家发改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第二款: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按照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3.《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今后经营性公墓的审批,由各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4.《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十条 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埋葬骨灰的单位墓穴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二)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三)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国家发改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第二款: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按照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3.《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今后经营性公墓的审批,由各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4.《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十条 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埋葬骨灰的单位墓穴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二)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三)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省、市县(区) 现场检查   1次 执法监督安全科
4 辉南县民政局 各殡葬服务机构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国家发改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第二款: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按照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3.《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今后经营性公墓的审批,由各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4.《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十条 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埋葬骨灰的单位墓穴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二)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三)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国家发改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第二款: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按照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3.《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今后经营性公墓的审批,由各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4.《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十条 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埋葬骨灰的单位墓穴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二)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三)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现场检查  1次 执法监督安全科
5 辉南县民政局 不规范使用地名标志的主体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第三十二条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已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民政部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有效监督。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民政部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第三十二条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已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民政部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有效监督。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民政部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县(区) 现场检查  1次 执法监督安全科
6 辉南县民政局 各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省、市县(区) 现场检查  1次 执法监督安全科
7 辉南县民政局 各本级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省、市县(区) 现场检查  1次 执法监督安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