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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农业和畜牧业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辉南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 
(一) 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 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 市、 县(市、 区) 人民政府及部门应重点公开的内容为: 
(一)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 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五、乡(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公开的内容为: 
(一) 贯彻落实国家和市里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应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地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各地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