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220500605342038C/2024-04168 |
| 分 类: | 规章制度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辉南县气象局 |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23日 |
| 标 题: | 辉南县气象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
| 发文字号: | 辉气发〔2024〕14号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23日 |
| 索 引 号: | 12220500605342038C/2024-04168 | 分 类: | 规章制度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辉南县气象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23日 |
| 标 题: | 辉南县气象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 ||
| 发文字号: | 辉气发〔2024〕14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23日 |
辉南县气象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辉气发〔2024〕1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辉南县气象局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24〕7号)、《吉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办发〔2023〕17号)、《气象部门差旅费管理办法》(气发〔2019〕116号)和《中国气象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气办发〔2013〕33号)、《吉林省气象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气发〔2024〕20号)、《通化市气象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通气发〔2024〕9号)结合辉南县气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辉南县气象局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和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口对等和事前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接待管理
(一)局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协调;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按照对口对等接待原则,根据接待对象情况,确定接待单位和参加接待的相关人员。
(三)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公务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虚列。情况特殊的,可以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四)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务实节俭并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力求全面、准确、深入了解情况,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
(五)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任何形式的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职工迎送。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六)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条 接待程序
(一)到我单位进行公务活动由局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重要公务活动经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落实。
(二)到我单位各科室商谈工作或参观考察,由接待对口科室提出接待方案,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接待科室安排,局办公室落实。
(三)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供财务报销使用。
第六条 接待标准
(一)就餐标准
1.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接待对象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安排在职工食堂,并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2.严控接待标准。接待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标准为150元;接待厅局级领导,每人每餐标准为120元;接待县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每人每餐标准为80元。司机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标准为60元,超标准安排的,超出部分的费用不予报销。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人数过少和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视情况安排桌餐,以吉林地方特色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5.在职工食堂协助接待对象安排用餐,由接待承办科室负责事前填写《辉南县气象局职工食堂用餐审批表》(见附件3),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办公室审核后,由办公室安排落实。财务人员负责收取来访人员伙食费并开设收据,标准按每人每餐5元。收取的费用列入食堂成本核算。
(二) 住宿标准
1.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当地没有定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的,可按标准安排到其他普通宾馆,但不得安排到高档宾馆、酒店。
2.接待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3.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三)会议室标准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需要租用会议室的,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参会人数、会议需求等合理选择适当规模的会议室。参会人数不满10人的,原则上应当租用15座以下的会议室。参会人数10人(不含)以上的,租用会议室座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参会人数的150%。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务求简朴。工作会议、一般性公务活动一律不摆放花草、不提供水果、不制作背景板。
(四)用车标准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按规定需提供车辆保障的公务活动,统一由办公室根据公务活动内容按照公务用车相关规定予以安排。接待承办科室负责事前填写《辉南县气象局公务接待用车申请单》(见附件2),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局办公室审核后,办公室安排具体公务接待保障车辆。大型公务活动自有车辆无法满足需求的,采取租用社会车辆方式予以保障。财务人员负责按规定收取来访人员市内交通费并开设收据,市内用车标准按每人每天10元。出辉南县行政区域内不超出通化地区范围,用车每人每天20元,收取的费用列入交通费成本核算。
第七条 财务管理
(一)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二)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四)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本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二)在每年年底汇总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在上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外事接待活动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外事接待工作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辉南县气象局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辉气发〔2023〕25号)同时废止。
辉南县气象局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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