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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辉南县审计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辉南县审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委、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机关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审计依据;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三)机构设置、职能; 

  (四)审计程序; 

  (五)局机关廉政规定; 

  (六)审计工作纪律; 

  (七)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义务; 

  (八)审计项目计划; 

  (九)依法应当公开的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布; 

  (二)通过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网站公布; 

  (三)以纸质形式公布。 

  第五条 以网站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