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
(一) 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 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 职能、 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 涉及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 市、 县(市、 区) 人民政府及部门应重点公开的内容为:
(一) 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 财政预算、 决算报告。
(五)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 依据、 标准。
(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 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 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 扶贫、 教育、 医疗、 社会保障、 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 安全生产、 食品药品、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房屋拆迁及其补偿、 补助费用的发放、 使用情况。
(十五) 抢险救灾、 优抚、 救济、 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 使用和分配情况。
五、 乡 (镇) 人民政府应重点公开的内容为:
(一) 贯彻落实国家和市里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 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房屋拆迁及其补偿、 补助费用的发
(五) 乡 (镇)的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六) 抢险救灾、 优抚、 救济、 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 租赁、 拍卖等情况。
(八)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应明确机构, 指定人员, 落实责任, 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地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三)各地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
(四)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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